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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严禁交房

资讯出处:互联网 作者:佚名 http://www.1j1j.cn 一键一家装修网整理 发布时间:2012-03-02 16:50:31

【简要描述】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住建(规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严禁交付使用。

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住建(规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严禁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氡、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等五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精装修房预售的,应当展示样板房,并对样板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且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合格结果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精装修交付使用

毛坯房销售的,交付时应向购房人提示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指导解决室内空气污染超标问题

入住前应检测室内空气质量

规划、住建(规建)主管部门在城乡居民办理住房规划、施工报建手续时,应当提醒业主在入住前,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住建(规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严禁交付使用。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管,要着重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酒店、度假村、医院、养生疗养场所、幼儿园、学校、办公楼、图书馆、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管理。新建、扩建工程设计时,应当核实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是否超标,超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氡工程措施。设计施工图应当标注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工程施工必须使用合格材料。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及《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抽查复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氡、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等五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精装房检测不合格暂停销售

严格精装修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精装修商品住房预售的,应当向购房人展示样板房,并对样板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检测合格结果。没有设置样板房或样板房未检测以及检测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正在预售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商品房销售,对拒不整改的,取消预售许可,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逐步推进精装修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要求各市县规划、住建(规建)、房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精装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精装修商品住房项目,提供精装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逐步提高精装修商品住房交付的范围和比例,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减少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二次装修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精装修交付使用。各市县自2012年10月1日起规划报建且远离主城区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提供精装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2015年末纯居住商品住房和重点开发项目商品住房要全部按精装修标准交付使用。

交付毛坯房应提醒注意事项

加大环保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引导城乡居民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逐步规范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等装修责任主体的行为。要求对已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和经营性用房、已入住的住房,业主感觉室内空气污染严重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毛坯房销售的,在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温馨提示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房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室内空气污染超标问题,在入住前,要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办理装修服务手续时,要提醒业主购买、使用合格的装修材料、设备和家具,尽可能减少甲醛、苯等有害气体对室内空气的污染,确保室内环境质量和入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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