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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出处:互联网 作者:佚名 http://www.1j1j.cn 一键一家装修网整理 发布时间:2012-02-03 10:25:55
裘女士在装修新居时请人安装了全套背景音响及家庭影院系统,她认为相关费用已经与装修人员结清,但负责安装音响设备的许先生为追讨货款及安装费将裘女士告上了法庭。
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此案,裘女士应按照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支付许先生货款及安装费25360元,并支付延付款的利息。
2010年4月,裘女士装修新居时想安装一套家庭影院系统,她对负责现场施工的舒先生说了这一想法,舒先生就联系了开音响设备公司的许先生。2010年7月,许先生将全套背景音响及家庭影院系统送到裘女士家安装调试,舒先生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验收设备并在送货单上签字。2011年初,裘女士与舒先生结清装修费用。
因催讨货款不成,许先生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裘女士支付货款及安装费4万余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裘女士则认为,自己安装音响系统的要求是向舒先生提出的,并且已与舒先生结算清楚。自己与许先生并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没有向许先生购买任何音响设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裘女士与许先生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正是由于裘女士有在新居里安装音响设备的需求,许先生才向她提供了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同时,裘女士并未证明她与舒先生之间存在关于安装音响设备的约定,因此,裘女士与许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许先生履行了送货、安装等合同义务,裘女士自当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由于双方对音响设备的价格存在争议,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对音响设备的价格作了评估,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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