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出处: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http://www.1j1j.cn 一键一家装修网整理 发布时间:2013-06-03 09:54:47
近日,莱州市区云峰路某地板专卖店举行优惠促销活动 ,但需要支付千元“订金”,并承诺如不选购产品,千元预付款全额退还。市民吕先生在促销活动期间,交了千元订金,但没有看中店内的地板,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却遭到商家拒绝。5月24日,接到吕先生投诉的莱州工商部门,当场指出商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最终商家为消费者吕先生退还了1000元订金。
今年5月中旬,莱州市民吕先生正准备购买装修材料装修新房时,看到云峰路某地板专卖店打出“预付1000元订金,享受7折优惠”的广告。进店咨询时,促销员向其介绍了此次促销活动仅限于5月24日至28日共5天的时间内,并口头承诺在促销活动期间,如果不购买商品将如数退还预付款。动心地吕先生马上交了1000元的订金。
5月24日,吕先生来到专卖店,但却没看到中意的地板样式,决定拿回预付款。但店老板赵某却变了说法,称吕先生交的“订金”,是“预订商品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时吕先生感觉自己上当受骗,被店家作出的促销广告给忽悠了,无奈之下吕先生只好向莱州市工商部门投诉。
莱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赶到现场,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仔细地调查核实后,执法人员向专卖店负责人赵某讲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并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同时,执法人员也指出,店老板赵某利用混淆“订金”与“定金”的方式来忽悠消费者。
工作人员表示,“订金”在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仅视为“预付款”,当买卖双方没有达成交易时,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并要求对方退款,而“定金”则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买方预先向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吕先生与店老板赵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吕先生交的千元仅是“预付款”。经过执法人员调解,店老板赵某如数退还了吕先生1000元现金,同时工作人员也纠正了店家在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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