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作家王莘(笔名棉棉)起诉谷歌美国侵权案,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绵绵获赔5000元人民币。谷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4日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谷歌的扫描复制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构成侵权,成为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2009年11月4日,棉棉起诉谷歌中国在其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擅自收录了她的作品《盐酸情人》,并将该作品扫描上网、供不特定访问者查看下载。她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2010年8月3日,棉棉将被告从谷歌中国变更为美国谷歌,将谷歌中国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谷歌美国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此案在移送一审法院时,绵绵又将索赔数额追加到26万美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6万余元。
2013年1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谷歌对棉棉作品进行了全文电子化扫描,侵犯了棉棉的著作权。但美国谷歌则认为,此案存在程序错误,管辖权也存异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月24日,此案在高院进行二审时,谷歌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谷歌复制扫描绵绵作品的行为是在美国进行的,侵权地发生在美国,原告在中国起诉谷歌,扩大了中国司法的管辖权。她还称,此案发生在美国,应适用于美国法律,根据美国法律,谷歌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谷歌的律师还辩称,谷歌在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是经过美国斯坦福大学授权的,因此谷歌扫描复制绵绵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她同时表示,谷歌还不能提供相关的授权证据。
作家绵绵没有出席当天的开庭审理,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从谷翔网站输入关键词,即可调取涉案作品的相关页面和任何段落,因此谷歌对作品的侵权是显而易见的,其行为不是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此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诉讼双方均表示,接受法院调解。法官要求诉讼双方在5月15日前提供详细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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